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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诚实信用的原则;

2.招投标工作应当保护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;3.招投标工作应依法进行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工作。

招投标工作应自觉接受省、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和学校监察部门的监督与检查。

三、招标条件与范围、规模、标准的确定

1.工程招标必须具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条件,不具备条件者,不得进行投标;

2.工程招标包括勘测设计、施工、材料设备采购、建设监理等;

3.工程招标应由市工程交易中心或学校采购中心组织进行,满足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认定招标总价的,必须在市工程交易中心招标;不满足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认定招标总价的,可以实行校内招标;

4.招标方式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取公开招标、邀请招标等方式,重大项目可以委托有工程招投标代理资质的机构负责招投标工作;

5.凡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,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招标规定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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